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后,使用的事業編制相應核銷。現有事業人員按國家有關規定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歷次政府機構改革分流人員仍執行原定政策。
(五)黨建、外事等事項分離,規范管理關系
行業協會商會的黨建、外事、人力資源服務等事項與原主辦、主管、聯系和掛靠單位脫鉤。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后的黨建工作,按照原業務主管單位黨的關系歸口分別由中央直屬機關工委、中央國家機關工委、國務院國資委黨委領導。地方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后的黨建工作,依托各地黨委組織部門和民政部門建立社會組織黨建工作機構統一領導;已經建立非公有制企業黨建工作機構的,可依托組織部門將其與社會組織黨建工作機構整合為一個機構。行業協會商會脫鉤后,外事工作由住所地省(區、市)人民政府按中央有關外事管理規定執行,不再經原主辦、主管、聯系和掛靠單位審批。行業協會商會主管和主辦的新聞出版單位的業務管理,按照文化體制改革相關要求和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有關規定執行。人力資源服務等事項由行業協會商會住所地有關部門按職能分工承擔。
四、配套政策
(一)完善支持政策
制定有針對性的扶持引導政策,加強分類指導。完善政府購買服務機制,支持行業協會商會轉型發展。鼓勵各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要求,向符合條件的行業協會商會和其他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及時公布購買服務事項和相關信息,加強績效管理。
完善行業協會商會價格政策,落實有關稅收政策。按照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的有關規定,規范行業協會商會承接政府委托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事項。對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落實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鼓勵行業協會商會參與制定相關立法、政府規劃、公共政策、行業標準和行業數據統計等事務。有關部門要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商會在行業指南制定、行業人才培養、共性技術平臺建設、第三方咨詢評估等方面作用,完善對行業協會商會服務創新能力建設的支持機制。
建立信息資源共享機制。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的有關行業統計數據,按原規定報送國家統計局。行業協會商會應按原渠道向行業管理部門報送相關行業數據和信息。有關職能部門要建立行業公共信息交匯平臺,整合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的有關數據,為政府制定和實施相關政策提供信息服務,為行業協會商會提供必要的行業信息和數據。
支持行業協會商會在進出口貿易和對外經濟交流、企業“走出去”、應對貿易摩擦等事務中,發揮協調、指導、咨詢、服務作用。鼓勵行業協會商會參與協助政府部門多雙邊經貿談判工作,提供相關咨詢和協調服務。鼓勵行業協會商會積極搭建促進對外貿易和投資等服務平臺,幫助企業開拓國際市場。
(二)完善綜合監管體制
加強法律法規制度建設。加快推進行業協會商會立法工作。行業協會商會脫鉤后,按程序修改章程并報民政部門備案。健全行業協會商會退出機制,在實施脫鉤中對職能不清、業務開展不正常、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行業協會商會依法予以注銷。鼓勵和促進行業協會商會間公平有序競爭。
完善政府綜合監管體系。制定行業協會商會綜合監管辦法,健全監督管理機制。民政部門依照相關登記管理法規,對行業協會商會加強登記審查、監督管理和執法檢查,強化對主要負責人任職條件和任用程序的監督管理。財政部門負責對政府購買行業協會商會服務的資金和行為進行評估和監管,并會同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對行業協會商會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登記和監管。稅務部門對行業協會商會涉稅行為進行稽查和監管。審計部門對行業協會商會依法進行審計監督。價格部門對行業協會商會收費及價格行為進行監管。行業協會商會組織論壇、評比、達標、表彰等活動,要嚴格按相關規定執行,并接受監督。各行業管理部門按職能對行業協會商會進行政策和業務指導,并履行相關監管責任。其他職能部門和地方政府按職能分工對行業協會商會進行監管。黨的各級紀檢機關加強監督執紀問責。探索建立專業化、社會化的第三方監督機制。
完善信用體系和信息公開制度。建立行業協會商會信用承諾制度,完善行業協會商會的信用記錄,建立綜合信用評級制度。對行業協會商會的信用情況開展社會評價,評價結果向社會公布。建立健全行業協會商會信息公開和年度報告制度,接受社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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