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3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并行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7年6月27日。

平均燃料消耗量與積分制并行:新能源汽車正積分或可賣

6月13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并行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7年6月27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提升汽車節能水平,建立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管理的長效機制,促進汽車產業健康發展,緩解能源和環境壓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乘用車企業的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車積分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實施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車積分管理工作。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乘用車,是指《汽車和掛車類型的術語和定義》(GB/T3730.1)第2.1.1.1款至第2.1.1.10款規定的、最大設計總質量不超過3500千克的車輛,包括新能源乘用車和傳統能源乘用車。

本辦法所稱新能源乘用車,是指采用新型動力系統,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驅動的乘用車,包括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乘用車、純電動乘用車和燃料電池乘用車等。

本辦法所稱傳統能源乘用車,是指除新能源乘用車以外的、能夠燃用汽油、柴油或者氣體燃料的乘用車(含非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

第五條乘用車企業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乘用車生產企業、進口乘用車供應企業。

本辦法所稱境內乘用車生產企業,是指取得工業和信息化部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的企業。

本辦法所稱進口乘用車供應企業,是指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進口并在境內銷售乘用車的企業,包括獲境外乘用車生產企業授權的進口乘用車供應企業和未獲其授權的進口乘用車供應企業。

第六條工業和信息化部建立汽車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車積分信息管理平臺,匯總、公示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車積分有關信息。

乘用車企業應當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的要求(見附件1),及時報送其生產、進口的乘用車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乘用車相關數據。

第二章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

第七條取得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的境內乘用車生產企業、取得法人資格的進口乘用車供應企業,都應當作為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的核算主體,單獨實施核算。

第八條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積分,為該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的達標值和實際值之間的差額,與該企業乘用車生產或者進口量的乘積(計算結果按四舍五入原則保留整數)。

實際值低于達標值產生的積分為正積分,高于達標值產生的積分為負積分。

第九條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實際值、目標值的計算方法,按照《乘用車燃料消耗量評價方法及指標》(GB27999)執行。其中:

(一)實際值是指,以該企業在核算年度內生產或者進口乘用車車型的燃料消耗量與其對應的乘用車生產或者進口量乘積之和,除以該企業在核算年度的乘用車生產或者進口總量,計算得出平均燃料消耗量(計算結果按四舍五入原則保留兩位小數)。

(二)目標值是指,以該企業在核算年度內生產或者進口乘用車車型的燃料消耗量目標值與其對應的乘用車生產或者進口量乘積之和,除以該企業在核算年度的乘用車生產或者進口總量,計算得出平均燃料消耗量(計算結果按四舍五入原則保留兩位小數)。

第十條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達標值是指,以該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標值乘以該核算年度的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計算結果按四舍五入原則保留兩位小數。有關核算年度的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按照《乘用車燃料消耗量評價方法及指標》規定的相關比值執行。

第十一條乘用車車型燃料消耗量,采用乘用車企業按照《輕型汽車燃料消耗量試驗方法》(GB/T19233)申報的綜合工況燃料消耗量數據。

在計算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實際值時,同一企業在核算年度生產、進口的同一車型有多個不同的綜合工況燃料消耗量數據的,應當按照該車型不同的燃料消耗量分開計算。

[責任編輯:張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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