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月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發布公告,《北京市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條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于2020年1月1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條例主要分為預防和控制、使用、檢驗和維護、區域協同等六章共51條內容。
在鼓勵推廣新能源汽車方面,《條例》提到,北京市推進智慧交通、綠色交通建設,優化道路設置和運輸結構,嚴格執行大氣污染防治標準,推廣新能源的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應用,加強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
北京市將采取財政、稅收、政府采購、通行便利等措施,推動新能源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推廣使用節能環保型、新能源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
新能源機動車通行便利的具體規定,由市交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和生態環境部門共同制定。
北京市鼓勵用于保障城市運行的車輛、大型場站內的非道路移動機械使用新能源,采取措施逐步淘汰高排放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
北京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引導樹立城市綠色發展理念,統籌本市能源發展的相關政策,發展新能源,逐步削減化石燃料消耗。
生態環境部門會通過遙感監測、遠程排放管理系統、攝影攝像取證等發現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不符合相關排放標準,應當及時將相關證據移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依法處理。機動車所有人或者駕駛人應當對上道路行駛且排放檢驗不合格的機動車進行維修并復檢。
對于違反相關條例里的單位和個人,將面臨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不符合標準的燃料以及暫扣機動車行駛證等一系列處罰措施,嚴重者將被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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